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印章的管理,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避免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包括:
(一)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公章;
(二)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姓名章;
(三)专用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基金会文件、信函、合同、协议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内部发出的通知、通告、规章制度及其他相关文本使用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刻制及保管
第四条 印章刻制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报理事长批准后,由综合服务部负责承办,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到指定部门刻制完成。
第五条 严禁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工作人员私自刻制业务印章。如确需刻制业务印章,经理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六条 基金会印章未经理事长批准,不得带离办公室,如特殊情况需外出,应由用章人报批后,和公章保管人或委托人,2人以上持印章同往监印。
印章外出期间,印章只可用于申请事由,并由用章人及监印人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办理完毕后,经办人应共同归还印章。
第七条 印章由综合服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印章须在安全、加密柜中存放。
第三章 印章使用
第八条 公章使用范围及程序:
各职能部门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由用印人发起用印流程,详细登记用印时间、事由、用印类型、文件材料名称等事项。由各部门负责人、综合服务部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复核、理事长审批后盖章。
第九条 “财务章”“姓名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主要用于银行业务或涉税业务办理。
第十条 印章保管员在用印前须核实确认以下内容,否则不予盖章:
(一)审批流程完整,用印审批流程各环节全部审批通过;
(二)实际用印文件与申请流程附件一致,应特别注意核对金额、名称等内容是否一致;
(三)核实所用印章,确保实际用印与申请印章一致;
(四)紧急用印,相关负责人须请示理事长,经理事长同意后盖章,事后须补齐书面审批材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盖章:
(一)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
(二)非基金会工作人员的介绍信和证明;
(三)超出基金会业务范围的;
(四)空白纸张、表格、合同等;
(五)违反基金会相关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员负责印章的用印登记,制作用印台账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 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第四章 用印规范
第十四条 用印前须确认行文是否符合规定,编号是否准确,确定无误后方可盖章。
第十五条 使用印章时用印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或提供的重要文字材料,两页及以上的,除在落款处盖章外,还须加盖骑缝章,以证明材料各页是同时形成,防止删改换页。
第五章 印章废止、更换
第十七条 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印章保管员填写废 止事项内部呈批单,发起废止或缴销印章流程,并呈送理事长核准后交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废止或缴销。
第十八条 遗失印章时责任人应立即向理事长汇报,并由印章保管员填写内部呈批单,发起印章遗失流程,详细说明遗失原因、责任人、可能造成的后果、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预计还需要采取的措施、责任人处罚建议等,呈理事长核准后,交由印章保管员办理。
第十九条 如遗失基金会印章,应登报申明并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备。
第二十条 更换印章时,由印章保管员填写更换印章内部呈批单,发起印章更换流程,说明更换原因,并呈送理事长核准后,按理事长的批示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及时将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不按程序刻制、使用印章,或遗失印章的,基金会视情节轻重,按照基金会管理规定对经办人、印章保管员和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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