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落实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动态管理,促进基金会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以确保基金会各项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基金会开展的各项重大活动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包括:
(一)基金会主要负责人的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变更;
(二)基金会章程制定、修改;
(三)涉及基金会管理的其他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五)重大涉外活动;
(六)重大慈善项目、投资、募捐活动以及重大支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报告或报批的事项。
第四条 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重大募捐活动、重大投资活动、重大支出:
(一)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年度慈善项目计划;超过200万元的慈善项目;
(二)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包括:依照国家规定需经审批超过200万元的募捐活动;预计捐赠额度超过500万元的募捐;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募捐活动。
(三)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单笔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投资行为;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投资活动。
(四)重大支出是指单笔超过200万元的支出行为。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五条 凡涉及以上诸项重大事项,均需提请理事长,
向理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经由理事会通过的,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归档备案。
第六条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报告或报批的事项,基金会应当根据重大事项具体内容,按照事前报告、事后报告、即时报告的原则向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条 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经理事会批准后,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及备案。
第八条 基金会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理事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决策和批准程序的事项进行报告,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九条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涉及商业机密与同业竞争的内容,基金会工作人员应以维护本基金会利益为重,核定报送范围,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基金会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基金会造成损失或导致基金会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基金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负责制定、补充或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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