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办法

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是指通过对可支配资产进行合理规划运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四条 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保持资金的流动性,保证公益性支出的实现。
第二章 投资活动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本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六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七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基金会委托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和稳定投资业绩,且最近3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
(三)该公司近三年持续盈利。
第八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超过200万人民币的投资活动;
(二)对外的股权投资。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资产增值保值报告,审核并决定下一年度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投资方案,包括保值增值投资活动金额、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对象和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结构等;
(二)审核并决定当年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的调整;
(三)决定重大投资行为;
(四)审核批准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秘书处领导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制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制本年度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实施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
(三)在执行委托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时,审核对受托人的背景资料、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合同、协议等;
(四)定期跟踪所投资产品的估值和风险变化,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五)为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会议决策文件、合同、协议、内部审批等过程资料。
第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基金会投资行为,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
第十三条 基金会年度保值增值投资计划、重大投资活动经理事会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担任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有关的职务或者领取报酬。但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如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投资事宜的决策。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止损机制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运作以安全、稳健为原则。在实际投资活动中应遵守如下原则:
(一)根据资金流动性需求,合理配置投资期限,防控流动性风险;
(二)根据市场外部环境,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防控过度集中风险;
(三)严格筛选合作机构,并动态评估合作机构经营及资信状况,防控机构信用风险;
(四)落实尽职调查,严格审查投资项目,防控项目风险;
(五)遵循相关规定,由理事会集体决策,防控主观性风险。
第十六条 秘书处应指派专人跟踪投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和监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作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可根据收益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允许在投资净收益内计提,每年计提比例由秘书处按照实际情况提请讨论,经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投资行为出现以下情况的,基金会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终止投资: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10%的;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机构声誉的;
(四)委托资产管理机构主体资格灭失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情况。
第五章 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理事会在行使决策资产保值增值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授权人与受权人应对各自在授受范围内的违规行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无瑕疵,决策人员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但由于市场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决策人员尽到及时止损义务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负责制定、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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