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管理工作,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提高基金会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对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公开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范围、方式和责任。基金会对信息真实性负责,确保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金会名称、简介、使命、宗旨、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信息(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
(四)基金会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联系信息,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五)基金会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六)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七)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
(八)基金会开展慈善项目的信息(如有公开募捐的情况也应公开);
(九)基金会重大人事变动、重大事件等即时信息;
(十)基金会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十一)基金会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十二)按年度公开在基金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十三)基金会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十四)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如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基金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的慈善项目,须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项目结束的,须公开有关情况。若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须公开慈善信托的名称。
基金会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须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每三个月一次公开项目实施情况。
第九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十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将会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一条 基金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和信息,基金会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信息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
(五)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以及捐赠等信息;
(六)涉及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信息;
(七)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
第十四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内容可选择如下渠道发布:基金会官方网站(如有)、微博、微信公众号、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基金会中心网、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渠道。
第十五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由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及时公开说明及澄清。
第五章 信息公开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
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须经理事会同意修改后方能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七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一)理事会审议通过《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授权秘书处按照本制度第三章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二)秘书处负责披露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公布;对已披露的内容归档保存;
(三)秘书长为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及合规性审查并签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由理事长作为新闻发言人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工作岗位不同,信息披露和保密的责任不同;责任不同,获得信息的权限不同:
(一)基金会秘书长负责组织领导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审核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二)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基金会披露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开工作;必要时向各部门及秘书长提出信息披露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披露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三)基金会各岗位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第十九条 基金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建立专卷存档保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应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基金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基金会全体员工年度工作考核。
由于基金会有关人员的失职造成影响时,将对其给予惩戒。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在信息披露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披露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负责制定、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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