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活动,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方、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方)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慈善捐赠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财产须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尊重捐赠方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四条 根据捐赠方意愿,捐赠可以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
定向捐赠是指捐赠方指定用途;非定向捐赠是指捐赠方未指定用途,捐赠财产可由本会统筹分配使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五条 捐赠方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捐赠方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方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方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方的要求与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方与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捐赠方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应当与基金会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第七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方同意且仍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事业。
第八条 捐赠方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捐赠财产。
捐赠方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要求交付;捐赠方拒不交付的,基金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害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方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方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方匿名或者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收到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基金会接受捐赠收到的股权,应当按照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开具的捐赠票据等凭据金额入账。对于基金会接受捐赠收到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对于基金会接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捐赠,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且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对于基金会接受的文物资源捐赠,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四)对于基金会接受的服务捐赠,如果捐赠方提供了发票等有关凭据,且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能够反映受赠服务的公允价值,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凭据金额入账,其他情况不予确认。
(五)基金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发生的应归属于其自身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应当计入筹资费用。
第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捐赠方可凭捐赠凭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全部纳入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物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对捐赠财产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捐赠及时有效。同时应建立捐赠统计台账,对捐赠财产的接收、审批、发放手续等文件和资料及时归档管理,做到手续完备、专人负责、账实相符、程序规范。
第十四条 基金会为实现非定向捐赠财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定向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十五条 经基金会内部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按照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以及捐赠协议约定,可一次性或分批拨付用于符合基金会章程业务范围以及捐赠协议的公益活动。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的,应当做好入库验收工作,根据待验收物资的数量、特点和验收期限指派相应工作人员负责验收,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并填制相关入库验收单。如果发现实物与入库账单在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方面不相符,验收负责人应暂缓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报基金会有关领导。
第十七条 捐赠物资由基金会综合服务部门负责专门保管,凭入库单清点入库、出库单清点出库,并定期对库存进行清查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建立库存物资台账。
捐赠物资由捐赠方或由基金会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保管的,应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切实加强防火、防盗,定时检查是否有漏水、异味或物品过期,并及时告知基金会。
第十八条 捐赠方指定用途的捐赠财产在慈善项目完成后有剩余的,按捐赠协议处理;捐赠协议未明确剩余捐赠财产用途的,应与捐赠方协商一致,提出合理建议。因客观原因无法联系到捐赠方或者无法与捐赠方达成一致的,基金会可将剩余财产用于与原捐赠用途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对不易储存、运输或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捐赠物资,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二十条 捐赠方有权查询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方的查询,基金会或受益方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答复或者告知查询途径。
第四章 捐赠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实现捐赠行为且获得基金会出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或经基金会造册登记捐赠物资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基金会可以根据捐赠方意愿颁发捐赠证书。
第二十二条 捐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基金会予以颁发捐赠赠书。捐赠证书分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两种。
捐赠证书由基金会统一监制,统一范本,统一编号,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书面授权,不得擅自制作、随意发放。
第二十三条 捐赠证书由基金会综合服务部门负责保管与日常监督,经办部门凭捐赠票据、造册登记捐赠物资或捐赠函件申领使用,不得随意开出、发放。
第二十四条 捐赠证书颁发给捐赠方后,捐赠方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会会有权收回捐赠证书:
(一)随意涂改捐赠证书内容的;
(二)未经书面授权,擅自制作基金会捐赠证书的;
(三)利用捐赠证书损害基金会声誉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应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同时接受捐赠方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在检查监督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的过程中,如发现未征得捐赠方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或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或弄虚作假等问题时,基金会要立即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资金和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如收到对受益单位或个人的举报,应及时介入,查清原因,严肃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负责制定、补充、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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