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为保证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基金会关联交易不损害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三条 基金会关联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
(三)基金会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合法权益;
(四)关联方决策回避原则;
(五)基金会做关联交易表决时,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方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利,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的财务、法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
第五条 关联方具体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各方为基金会的关联方:
(一)基金会的发起人。包括发起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由发起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或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二)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前述人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或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基金会的人员,包括基金会的负责人、理事、理事单位、监事、监事单位、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
(三)基金会的被投资方。即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企业或组织,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四)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包括发起设立时的主要捐赠人,以及在后续开展公益募捐活动时的主要捐赠人。
(五)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或者服务;
(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三)提供或者接受捐赠;
(四)代理、租赁;
(五)基金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六)授权许可协议;
(七)代表基金会或由基金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八)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七条 本办法禁止不合理的关联方交易,即损害基金会、受益人、慈善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联方交易。
第八条 基金会禁止以下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为捐赠的受益人;
(二)关联方、基金会不得指定基金会的其他关联方作为捐赠的受益人;
(三)基金会不得指定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四)基金会不得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五)基金会的负责人和雇员不得在基金会所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六)关联交易不得存在不正当的利益输送;
(七)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
第九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联交易属于《基金会管理条例》或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以及理事会认为其他应当由理事会决策的关联交易情形,须按规定提请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并决策;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关联关系理事不参与表决,表决程序须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
(二)关联理事不得参与关联交易的表决,但是可以参与关联交易决策的讨论;
(三)基金会接受关联方捐赠的,不需要提请基金会理事会决策,定期由秘书处报理事会知悉。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基金会关联方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代理其他决策机构成员行使决策权;
(三)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基金会的决定。
第十一条 基金会在关联交易中应确保交易价格公允,确保交易中没有直接或变相进行利益输送。
基金会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或者转让无形资产;基金会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产品和服务。
第十二条 基金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有必要的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就此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决策的,应当形成相应的决议,做好会议纪要,并保存关联交易中所涉及的相关电子和纸质资料,用以证明交易过程中遵循决策回避、价格公允等原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的决策材料(例如,理事会决议或其他审批材料);
(二)交易协议(例如,捐赠协议、采购协议和转让协议等);
(三)交易的财务凭证(例如,发票和收据等);
(四)证明价格公允的材料(例如,供应商询价及比价材料,以及第三方价格评估报告等)。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一)交易的金额;
(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四)定价政策。
第十五条 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十六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一)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二)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三)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四)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五)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行使决策关联交易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授权人与受权人应对各自在授受范围内的违规行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负责制定、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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