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规范公益项目管理流程、降低执行成本、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项目是根据基金会章程宗旨,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经本办法立项程序设立的特定方向公益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开展的项目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公益慈善宗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及受益人实际需求。
第四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发起主体的不同,基金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一)基金会根据宗旨自主发起设立的项目;
(二)根据捐赠人意愿,由基金会与捐赠人合作发起设立的项目。
第五条 公益项目需要设定具体的公益方向,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能更改。
第六条 公益项目立项需要以下材料:
(一)公益项目建议书及预算表;
(二)公益项目立项申请表;
(三)捐赠人发起设立公益目的的,应签订捐赠协议;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材料审查重点:
(一)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
(二)申请立项资料是否完整;
(三)项目预算是否合理性、适当性;
(四)项目执行团队是否具备执行能力;
(五)项目效果预期评价;
(六)项目可行性报告或者评估分析;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立项审批流程:
(一)项目预算金额小于5万的项目,由项目部门审核,秘书长审批;
(二)项目预算金额大于5万(含)且小于100万的项目,项目部门负责审核,秘书长复核后报理事长审批;
(三)项目预算金额大于100万(含)的项目,由项目部门负责审核,秘书长复核,理事长审批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九条 经基金会内部审核,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或资助:
(一)具有宗教性、政治倾向性,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二)具有明显营利性的;
(三)第三方合作机构或执行方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明显问题的。
第十条 基金会内部审核通过后,根据项目类型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协议,详细约定捐赠或资助的财产、支付方式和条件、用途、项目执行周期、违约责任追究等内容。该书面协议是基金会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及拨付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签订的书面协议,应遵循洽谈、审核、审批、签订的先后顺序,未经核批的协议,一律不得签订。
第三章 管理和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会公益项目实行专业化管理,由基金会指定项目官员负责管理和监督,跟进项目执行进度和成效产出,收集整理项目执行资料等。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所有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十三条 公益项目的资金拨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项目建议书及预算计划;
(二)符合签订的相关协议;
(三)提供相关的项目执行材料依据;
(四)符合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违背基金会规章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方案,基金会不予拨付。
第十五条 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的,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基金会有权对公益项目作出警告、结项等处理,原有项目的剩余捐赠财产,基金会将用于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
第十六条 公益项目的执行可以由基金会执行,也可以委托具有执行能力的合作机构负责执行。
公益项目执行应严格按照项目方案,坚决杜绝违规操作,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七条 公益项目执行机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基金会章程及本办法、项目执行协议的相关条款;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秉承守信原则,不得隐瞒有关数据及事实;
(三)定期总结项目阶段性执行工作,并向基金会汇报项目执行进展及成效;
(四)在媒体、公共场所、活动现场等凡涉及使用基金会标识的任何宣传内容,须征得基金会同意;
(五)未经基金会许可,不得擅自将公益项目的全部或者重要部分执行工作委托给第三人;
(六)其他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守的义务。
第十八条 在公益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因项目执行条件出现较大变化,需要变更项目范围、受益群体、项目宗旨、项目预算等要素的,执行机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基金会可以根据公益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定项目的开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主要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成效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员作为项目评估小组成员,为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第四章 验收和终止
第二十条 公益项目执行完成后,执行机构要对公益项目开展整体情况进行总结,提交结项报告,并保留执行过程中的图片、档案、记录、录像等项目资料,经基金会审核后,项目结项验收完成,并对项目进行存档及信息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公益项目执行完毕,项目宗旨和目的已经实现,基金会可与项目执行机构协商一致终止。
协商一致终止的,双方应当签订项目终止协议或解除协议,已拨付资金或财产如有剩余的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处理,并要求项目合作机构不得再以基金会或公益项目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如项目因所处自然、社会环境等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动),导致项目需要终止的,由项目执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基金会审核通过后双方应当签订项目终止协议或解除协议。
项目终止后,执行机构不得再以基金会或公益项目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有权对公益项目的执行加强监督管理。公益项目或者项目执行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有权终止合作:
(一)无任何原因导致项目一年没启动的;
(二)项目执行机构出现违约行为的;
(三)未征得基金会同意擅自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拒绝配合财务审计、提供相关项目执行材料的;
(五)发生声誉风险或发生损害基金会声誉的行为的;
(六)在基金会组织的评估、审计中暴露重大问题的;
(七)提交虚假的项目执行反馈报告、财务报告和原始单据,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的;
(八)被投诉且未能妥善解决投诉的;
(九)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益项目终止后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基金会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完毕或终止后,项目经理应及时、完整地将项目资料归档,一项一档,完善项目档案。
第五章 监督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执行机构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向基金会和捐赠人反馈项目进展分析报告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基金会也可以采取电话回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及时跟踪了解公益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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