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主要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 发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管理体系、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决算和信息披露、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负责基金会的财务会计制度,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的审定。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领导基金会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基金会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第七条 财务部门是基金会负责财务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会计核算、流程控制、预算编制、资产管理、税务申报、增值保值等各项财务执行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九条 基金会至少配备一名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出纳工作。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财务预算
第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统筹预算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财务预算组织、编制、报告及日常监控工作。各部门是预算执行单位,负责本部门预算的编制、报送、落实和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每年根据业务活动计划编制年度财务总预算方案,年度财务总预算方案须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各项预算如需调整,应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业务活动计划预算金额如需调增的,调整幅度不超过原预算金额10%的,由理事长批准后执行,超过10%报理事会审批;
(二)固定资产购置、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预算调整预算总额不变,预算需在项目间调整的,报理事长审批。预算总额如需增加的,调整幅度不超过原预算金额10%的,由理事长批准后执行,超过10%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列支各项费用,预算不得随意超支。财务部门对各部门超预算且未经批准调增预算的费用付款事项不予办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收入是指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资产保值增值投资等活动依法取得的合法收入。包括政府资助收入、 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以及符合基金会章程规 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会应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五条 各项收入均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核算,严格审核各类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 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七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并严格按照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可随时转换为货币的有价证券。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做好资金管理,维护货币资金安全,合理安排资金流,建立健全资金拨付与报销的授权审批流程。
第二十条 基金会在银行开立账户,可利用网上银行对资金进行归集、使用、监控。银行付款操作应由两人交叉复核后授权。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遵照国家相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严禁出租、出借账户。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要求,结算起点金额超过1000 元的对公业务,应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应定期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同时对银行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对未达账项应及时处理。
第七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物资产是指基金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有形资产,包括捐赠物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
品等。
第二十五条 捐赠物资管理。捐赠物资是指社会各界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向基金会捐赠的物资财产。捐赠物
资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用途时,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基金会持有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须分类管理,并建立固定资产采购、验收、领用、保管、调拨、检修、盘点、处置等管理流程,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本基金会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科学管控。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八章 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的资产保值增值是指通过对基金会可支配资产进行合理规划和运用,实现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资产保值增值要依照合法、安全、有效和谨慎性的原则,在保证资金的安全及必要的流动性前提下,努力提升资产管理水平,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 基金会的年度投资计划及重大的投资活动,需要经过理事会批准。
第九章 财务分析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基金会财务人员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提交给秘书长和理事长,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秘书长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五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慈善项目和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基金会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年末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认真进行财务决算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每年需对外进行披露。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人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告。
第十二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出纳负责保管《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并做好辅助记录。票据存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负责制定、补充或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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